为了更大程度地激发教师科研工作和指导研究生热情,学院鼓励具有一定科研和指导硕士研究生能力的青年教师(39周岁以下)作为副导师,与责任导师共同招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主持在研厅局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或结题2年之内,仍在进行延续科研;或正在主持横向课题(经费≥10万元)。由以上具有博士学位青年教师(自公布之日起39周岁以下)提出申请,自行联系责任导师,经学院审核后,每位副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硕士研究生,共同负责研究生指导工作。
2.师资博士后可申请作为副导师,合作导师作为责任导师。
3.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分配: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及酬金60%归副导师,40%归责任导师,研究生指导经费划拨在责任导师名下,答辩费用由责任导师支付。
4.副导师指导研究生获得的学术论文成果归属:第一作者为副导师,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通讯作者为责任导师,成果在院内认定为副导师学术成果。
注:本规定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入学硕士研究生。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