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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之外教师招收研究生的规定

2019-01-01 作者: 编辑:环境学院 来源:

为了更大程度地激发教师科研工作和指导研究生热情,学院鼓励具有一定科研和指导硕士研究生能力的青年教师(39周岁以下)作为副导师,与责任导师共同招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主持在研厅局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或结题2年之内,仍在进行延续科研;或正在主持横向课题(经费≥10万元)。由以上具有博士学位青年教师(自公布之日起39周岁以下)提出申请,自行联系责任导师,经学院审核后,每位副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硕士研究生,共同负责研究生指导工作。

2.师资博士后可申请作为副导师,合作导师作为责任导师。

3.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分配: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及酬金60%归副导师,40%归责任导师,研究生指导经费划拨在责任导师名下,答辩费用由责任导师支付。

4.副导师指导研究生获得的学术论文成果归属:第一作者为副导师,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通讯作者为责任导师,成果在院内认定为副导师学术成果。

注:本规定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入学硕士研究生。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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