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环境学院 “校外导师”制实施办法

2019-01-01 作者: 编辑:环境学院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16号文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制是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学院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而实行“校外导师”制可以弥补单一化校内教育的不足,帮助大学生提前接触校外的成功人士,拓宽人生视野,获取准确的职业定位,使自身的大学成长更具有价值和方向。

第二章 校外导师职责

第三条 了解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帮助学生建立崇高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 能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经常与其探讨社会热点问题,帮助学生养成理性思考的能力、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以及积极阳光的良好心态。

第五条 熟悉学生的个性特征,帮助其进行正确的大学生涯规划,特别是在大三学年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创业方面的指导,帮助其充分做好走出校园、走向社会的准备。

第六条 被聘任的导师可采取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学生进行指导,通过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校外导师聘任条件

第七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人格魅力。

第八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工作认真负责。

第九条 掌握环境学院的基本情况,了解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熟悉学校和学院有关教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

第十条为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对所聘任导师的专业、职业等不做限制和要求,,但必须为校外人士,我校教职工不在遴选之列。

第十一条为了能更好地对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指导,所聘任的校外导师原则上应比其指导的学生年级数高十届以上,

第四章 校外导师聘任

第十二条 校外导师实行聘任制,由环境学院自主聘任,每一届聘期为四年,不称职者学院有权随时对其解聘。

第十三条拟聘任的校外导师与学生之间互相公开信息,填写志愿并进行双向选择,学院将根据志愿并结合导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名单做最终调整。

第十四条 每位学生最终只能选择一位校外导师,而校外导师将同时对各年级、各专业的5-10名学生进行指导,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五章 校外导师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导师每学期应该与所指导的学生至少见一次面,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而平时不方便见面时也应该通过电话、QQ、微信等多种途径与学生保持常态化联系。

第十六条 导师能够从内心深处关爱学生成长成才,对于学生提出的疑惑或困扰应该及时予以充分细致的解答,同时做好记录。如发现学生在生理、心理等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辅导员反馈,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条 导师应该结合自身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通过言传身教,帮助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建立正确的择业观,为毕业后走向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六章 校外导师的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将成立“导师制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对校外导师的聘任、考核、评优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每学期,“导师制实施小组”将通过导师自评、学生测评、学院审核等三个环节对校外导师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每学年,学院将组织召开一次导师年会,邀请所有校外导师交流心得,分享经验,同时对本年度的“优秀校外导师”进行表彰。

第七章 导师待遇

第二十一条校外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服务应视为自愿行为和义务工作,学校和学院不发放任何报酬,外地导师往返的交通、住宿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每学年被评为“优秀校外导师”的人士(约占5%比例),学院将为其发放荣誉证书,并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2017年1月         

   CopyRight © 2012-201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